
公告日期:2025-07-15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禁止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则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变动股份,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原因;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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