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生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海正生材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50,669,517股,并于2022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202,678,06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6,470,8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207,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3名,为台州市椒江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市椒江创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创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数量为6,390,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3.15%。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期均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8月16日起上市流通,因2025年8月16日为非交易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25年8月18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台州市椒江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市椒江创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创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企业承诺减持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市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台州市椒江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市椒江创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台州创熠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的全体员工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相关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全部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如本人未将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级管理人员张本胜(已离职)承诺内容具体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于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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