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及《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委派权,日常经营管理权,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子公司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委派人员”)。公司向参股公司或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对该等公司委派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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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证券部,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公司委派人员或公司股东代表应按照公司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开日至少 5日前报公司证券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务于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
第十五条 子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公司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矛盾,在审议规章制度之前,应当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在规章制度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等能够反映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资料,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七条 子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应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不得未经公司同意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年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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