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投票权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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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七条 董事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从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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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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