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以下可简称“内控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管理原则
1、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管理,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并审阅评价工作组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经营层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协调内部控制评价相关事宜。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关注以下业务风险:
1、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
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2、受内部控制评价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导致
不恰当的判断。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各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下简称“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董事会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审计
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自我评价应当以日常监督(自查)、专项监督审计、年度综合自我评价三种方式分别展开。年度综合自我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检查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程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每年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评价人员组成及评价工作时间表,经公司总经理确认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由公司内部业务骨干一同参与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成员不能对本部门的内部运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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