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
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
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
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其人员变动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总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5 年内依然有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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