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独立、客
观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正直、诚信、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等良好的职业行为。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制度行使职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中所知悉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未经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外泄,不得利用其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十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计部门职责的顺利履行,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 根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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