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6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以及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应当公开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在公司网站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
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情形的,可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
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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