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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西: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4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7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8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10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14
第七章 休会与会后事项 ......19
第八章 附 则......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应按《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依照议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
过。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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