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294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目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核查情况更新...... 2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核查情况更新...... 5
三、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核查情况更新...... 6
四、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核查情况更新...... 6
五、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的核查情况更新...... 8
六、关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核查情况更新...... 8
七、关于《自查表》的核查情况更新...... 9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Tel:(+86 10) 8521-9100/9111/9222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294号
致: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2025年4月20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199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00200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5月13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50号),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所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核查事项截止日期间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实的更新与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修改和补充,上述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上述文件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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