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审计体系,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之有效性的监督以及对财务信息的审计,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或《公司章程》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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