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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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 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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