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内部审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草案;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草案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件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公司财务部、采购部应予以协助,审计委员会对选聘工作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内部审计部将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网站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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