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
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3、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收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
发项目;
3、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4、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证券投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未盈利的,豁免适用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中有关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规定的净利润指标。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依据本办法应当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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