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电话:+86 10 8567 5988 F:+86 10 8567 59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8
二十二、总体性结论意见...... 21
释 义
发行人、公司、卓 指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96
越新能
卓越有限 指 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系卓越新能的前身
保荐人、主承销 指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华福证券
利安达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杰世泽、本所 指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出具的《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本法 指 本所出具的《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
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卓越投资 指 龙岩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香港卓越 指 香港卓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卓越厦门 指 厦门卓越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福建致尚 指 福建致尚生物质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由龙岩卓越生物质材料发展
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更名而来,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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