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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47:29 股吧网页版
4-1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8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电话:+86 10 8567 5988 F:+86 10 8567 59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8

二十二、总体性结论意见...... 21

释 义

发行人、公司、卓 指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96

越新能

卓越有限 指 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系卓越新能的前身

保荐人、主承销 指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华福证券

利安达 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杰世泽、本所 指 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本所出具的《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本法 指 本所出具的《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
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卓越投资 指 龙岩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香港卓越 指 香港卓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卓越厦门 指 厦门卓越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福建致尚 指 福建致尚生物质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由龙岩卓越生物质材料发展
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更名而来,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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