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现闲置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单独的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应保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在商业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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