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管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
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及定价原则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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