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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