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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9:02:28 股吧网页版
时代电气: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事务管理、职责以
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
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消息”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赋予的定义,为:
有关公司、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及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内幕消息”的信息或资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股价敏感资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函、会议通告、委派代表书等公司通讯,(及因应情况,包括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重大”“重要”“较大”“大额”等的判定标准
(除本办法中已有规定外)应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判定标准,以及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根据中国境内及香港监管规定,向中国境内及境外所有股东及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股东及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假如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在另一市场发出时应于公司股票上市地同时发出公告,如境内/境外的市场已经收市,本公司应确保在该市场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员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由第三方利用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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