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 ——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下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劵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 A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A 股股份”)、H 股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 股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 A 股股份、H 股股份,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也应合并计算在内。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证劵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上市地监管规则”)等关于内幕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上
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当天及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 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当天及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
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四)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