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也适用于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的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本公司在H股市场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均为募集资金计划及使用的决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使用超募资金;
3、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变更募投项目(不含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等具体方案);
5、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如需)。
(二)董事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1、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4、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5、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
6、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且高于1000万)用于其他用途;
7、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等具体方案;
8、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9、设立募集资金银行专用账户;
10、 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审批的募集资金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及经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如必要),不得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十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事项履行保荐及/或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
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二)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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