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
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
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与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间发生担保行为除外),
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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