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
关联方(以下统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
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
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办理支付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除要将有关协
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应当向公司分管与负责财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核查、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
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
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作。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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