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
内容、格式和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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