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关联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条第 1 项、第 2 项和第 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条第 1 项至第 6 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除、提供财务资助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发生前款关联交易的交易标的为股权,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该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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