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管理。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本条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为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分析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落实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手续,并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等相关工作。如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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