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六条 公司如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上第一大股东及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采取的行为,应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
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在公司任职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在公司任职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以下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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