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合理、高效使用资金,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本制度中所称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为有效地利用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和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 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 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包括:
1、委托经营或理财;
2、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3、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4、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5、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时,应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计算达到审议标准,应提交审议批准。已按照本规则第九条及第十条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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