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4 17:32:53 股吧网页版
ST帕瓦: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 帕瓦 公告编号:2025-073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帕瓦股份”)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 230 吨型号为 PW508 和 162
吨型号为 PW302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2、原告帕瓦股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合计1,228,379.66kg 的货物,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货物的,判令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折价赔偿。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帕瓦供应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预付加工费人民
币 1,300 万元及该款自 2025 年 7 月 31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 LPR 计算的利息损
失。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就与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子公司帕瓦供应链就与浙江
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5)浙 0681 民初 17793 号、
(2025)浙 0681 民初 17840 号及(2025)浙 0781 民初 5245 号)。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原告二: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C6Y8M449

法定代表人:吴昊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创新大道 1577 号办公楼 402

被告一: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UWH65

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 19 号

被告二: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D6269

法定代表人:陈良卫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三大道 11 号

(二)事实与理由

1、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托
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符
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告。被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处存
有 230吨型号为PW508 和 162 吨型号为 PW302 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
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2、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路加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就原告委
托被告加工硫酸盐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料,被告负责加工并将
符合质量要求的硫酸盐交付给原告。被告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处
存有合计 1,228,379.66kg 的货物。现被告既不履行加工义务,也不返还加工原料。

3、原告:浙江帕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格派钴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 日和 2025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
和《补充协议》,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电钴等产品事宜达成合意。2025 年 6 月30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一份,确认解除上述合作协议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