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ST 帕瓦 公告编号:2025-072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39,403,975.10 元
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湖南恒优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受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5)浙 0681 民初 16517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07478340A
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 57 号
被告:湖南恒优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R19471T
法定代表人:曾涛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阳大道宝庆科技工业园产业孵化器工程三号厂
房 0002001 等 4 处 4 楼 419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向被告销售镍钴锰氢氧化物等产品。2024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对合同单价、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
按约交付了货物,但是被告未及时支付相关款项。2025 年 3 月 11 日,双方经对
账被告确认: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应付账款为 43,393,975.10 元。后被告陆续
支付货款,截止起诉日,尚余 39,403,975.10 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39,403,975.10 元及该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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