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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19:55 股吧网页版
君实生物:君实生物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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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信 用 类 债 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发行信息披露......1
第三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2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程序...... 5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6
第六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6
第七章 信息沟通管理......6
第八章 档案管理...... 7
第九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7
第十章 附则......7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系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债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公布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期间。

第二章 发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三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六条 在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
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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