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 海 君 实 生 物 医 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董事......1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8
第四章 会议程序......10
第五章 董事长......13
第六章 附则......14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首届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股东提名。董事会换届时,
新任董事候选人由原任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职位因董事辞职、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会免职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董事任期 3 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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