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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9:29:42 股吧网页版
百奥泰: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己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及/或上交所。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人员在本制度中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通报批评或公开遣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
司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或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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