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及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个交易日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本所其他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
第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除遵守首发前股份转让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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