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
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
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监管协议
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第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