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具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不符合委员任职条件或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若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提名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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