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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信息: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相关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
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在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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