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TAO HAI 因继承导致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楼层
21-26/F,CTSTowers,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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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TAO HAI 因继承导致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荻微”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 TAO HAI(陶海)因继承导致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以 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以及权益人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电子材料 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电子材料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权益人等相关方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法律意见;
4. 本所仅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以及权益人为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于 2025年 5月 2 日逝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
用账户前 200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为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出具的声
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戴祖渝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生前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93,790,457股,占公司总股本(按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的公司总
股本 410,319,336 股计算,下同)的 22.86%。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出具的(2025)深先证字第 26395 号《公证
书》(以下简称“《公证书》”),戴祖渝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3,790,457 股,系其生 前个人合法财产,TAO HAI 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而陶纯湛、陶洋二 人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全部由继承人 TAO HAI(陶海)继承,前述继承事项将导致权益人 TAO HAI
((陶海)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动。
二、权益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权益人 TAO HAI(陶海)身份证明文件,权益人的身份信
息如下:
TAO HAI(陶海),男,美国国籍,护照号为 A8031****,住所地为美国加
州。
根据权益人提供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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