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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5:54:35 股吧网页版
希荻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TAOHAI因继承导致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TAO HAI 因继承导致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楼层

21-26/F,CTSTowers,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RC.

电话 Tel:(0755)83025555 传真 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关于 TAO HAI 因继承导致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荻微”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就 TAO HAI(陶海)因继承导致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以 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以及权益人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电子材料 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电子材料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权益人等相关方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法律意见;

4. 本所仅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以及权益人为本次权益变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戴祖渝于 2025年 5月 2 日逝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
用账户前 200名明细数据表》(权益登记日为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出具的声
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戴祖渝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生前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93,790,457股,占公司总股本(按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的公司总
股本 410,319,336 股计算,下同)的 22.86%。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出具的(2025)深先证字第 26395 号《公证
书》(以下简称“《公证书》”),戴祖渝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3,790,457 股,系其生 前个人合法财产,TAO HAI 表示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而陶纯湛、陶洋二 人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戴祖渝生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全部由继承人 TAO HAI(陶海)继承,前述继承事项将导致权益人 TAO HAI
((陶海)持有的公司权益发生变动。

二、权益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权益人 TAO HAI(陶海)身份证明文件,权益人的身份信
息如下:

TAO HAI(陶海),男,美国国籍,护照号为 A8031****,住所地为美国加
州。

根据权益人提供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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