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股份”)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中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主管领导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战略发展中心及其主管领导负责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在审议下述事项时,全体委员应充分沟通,在就审议事项不存在重大分歧的前提下,方可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1.董事会决策范围内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2.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及类型发生重大变更;
3.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战略和投资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具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议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燕东股份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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