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股份”)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燕东股份及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燕东股份及所属公司合并简称“燕东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察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中心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审计监察中心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
司应当披露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中心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监察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批审计监察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与下年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