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规范运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主管领导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及其主管领导负责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总裁提出关于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或总裁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具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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