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及相关责任,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和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主动辞职、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辞职时间;
(二)辞职原因;
(三)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及具体职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若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被解任时,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结束后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履行期限内,仍需继续履行,但是承诺的内容必须由公司现任董事履行的情况除外。
对于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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