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微”或“贵司”)的委托,就贵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参阅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4.《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司提供的与本次事宜有关的书面资料:
1.《关于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3.《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
5.《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6.《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9.《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10.《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11.《 北 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
12.《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13.《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 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以贵司提供本所的书面资料为基本
依据,仅通过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的方式出具法律意见。贵司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如为复印件、传真扫描件或电子文档资料,则复印件、传真扫描件、电子文档资料应与原件一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该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以本所律师已经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确,则该等结论也将做相应修正,但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4.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和执业方式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上述资料、文件和介绍信息因任何原因导致的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本所均不承担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次事宜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其他问题不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在处理该等事宜时予以参考,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见启者的不当使用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以上书面材料,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燕东微提供的材料,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以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19 日,燕东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燕东微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燕东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9 月 20 日,燕东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根据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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