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股份”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及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燕东股份及所属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全过程管理。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采购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需资料的筹备、整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收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并对其进行考察选择合格供方,负责建立合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库,并随着市场的变化持续更新和完善;
(二)向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
(三)编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组织上会;
(四)归档保存选聘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的书面评价意见等过程文件;
(五)编制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供应部职责如下:
对于涉及到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采购行为,协助审计监察中心完成招标工作。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八条 燕东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燕东股份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比照燕东股份相关制度执行。其中招标工作小组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建。
第十条 燕东股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审计委员会牵头组织审计监察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法律风控中心、投资证券部等相关专业部门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 3 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谈判小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选聘文件,明确供应商资格条件、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交付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小组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供应商优先从公司合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库中选择;
(四)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具体选聘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向审计委员会提交采购意见;
(六)审计委员会拥有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的权力,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七)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八)股东会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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