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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1:21:34 股吧网页版
燕东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重整投资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信息披露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经上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应当检查公告文稿是否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具有决策权;

(二)董事会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有审核权;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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