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2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财务总监邹元来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邹元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邹元来:
2019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2020 年 11 月 26 日,上述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未及时赎回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产品。
公司迟至2020年12月11日方召开董事会审议未来12个月的现金管理额度,
对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间存续的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前述事项中,邹元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继续加强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职的培训力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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