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
定(如适用);
(八)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九)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十)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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