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本条前款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七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七条。
第十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现金管理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六条第二项或者第七条第二项。
第十一条 除委托理财、现金管理等《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或者第七条。
已经按照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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