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贷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产等的交易价格。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取费原则应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场行情,主要遵循下述原则:
(一)有国家定价(指政府物价部门定价或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计价方式)的,依国家定价;
(二)若没有国家定价,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三)若没有市场价格,则适用成本加成法(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定价;
(四)若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格,也不适合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采用协议定价方式。
关联交易双方根据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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