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一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巨一科技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法律意见书如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巨一科技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巨一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巨一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材料的组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作废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4 月 22 日,巨一科技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巨一科技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2022 年 4 月 22 日,巨一科技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4 月 26 日,巨一科技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桂香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2 年 5 月 20 日,巨一科技召开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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